日期:2021-04-02 10:36:49 点击数:
复星联合妈咪保贝(新生版)少儿重大疾病保险,186种病种,包含少儿特定、罕见疾病(无发病年龄限制)额外赔付高达300%基本保额。
一、产品特色
◆ 疾病种类新扩充
◆ 少儿保障新升级
◆ 可选责任新加码
◆ 少儿特疾倍安心
◆ 忠诚权益很用心
◆ 双豁免家长放心
二、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保障:110种重大疾病,最高赔付1次,每次赔付100%基本保额,不分组;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确诊初次发生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同时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并不再承担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责任及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
▽ 若投保人未选择2.3.2.1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或2.3.2.2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或投保人选择2.3.2.2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且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非因确诊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而给付,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的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中度疾病,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中度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 每种中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中度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 轻度疾病保障:51种中度疾病(含原位癌),最高赔付3次,每次赔付30%基本保额,不分组;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轻度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轻度疾病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少儿特定疾病,本公司除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给付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少儿罕见疾病保障:5种中度疾病(符合重疾列表),额外赔付1次,每次赔付200%基本保额,无发病年龄限制;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少儿罕见疾病,本公司除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给付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身故或全残、疾病终末期:
▽ 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同时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同时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等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同时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或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且本公司已按约定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或中度疾病保险金,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责任):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且本公司已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种重大疾病确诊之日365天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该种重大疾病以外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投保人未选择2.3.2.2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给付保险金,或投保人选择2.3.2.2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给付保险金且本公司已按约定给付,或投保人选择2.3.2.2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给付保险金且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非因确诊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而给付,本合同终止。
★ 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给付保险金(可选责任):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本公司已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确诊之日后生存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则本公司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3)若被保险人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结算的,则本公司对于符合保险责任的医疗费用按60%进行给付。
▽ 被保险人满 25 周岁(不含25周岁生日)前,如在保险期间内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疫苗,自接种疫苗时起180天内,因接种该疫苗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接种疫苗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而必须住院的,本公司将依据该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和本合同项下的少儿接种意外住院日津贴额,按照约定方式,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少儿接种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少儿接种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天数╳少儿接种意外住院日津贴额,其中在每个保单年度内,少儿接种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90日为限。
三、投保责任
被保险人:出生满30天至17周岁,身体健康
投保人:
▽ 若附加投保人豁免,投保人年龄为18-50周岁。
缴费期间:趸交、5年、10年、15年、20年、30年
保险期间:20年、25年、30年、保至70周岁、保至80周岁、保至终身
最低投保保额(需同时满足):
▽ 单张基本保额最低10万元,且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
▽ 单张保费最低500元
最高保额:
累计基本保额、累计重疾风险保额包括既往投保与本次投保保额之和
四、保险示例
资深保险经纪人,国家理财规划师,钻石保险事务所创始人
全球寿险顶尖会员TOT
王源源:15801361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