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4-08 15:10:16 点击数:
利安人寿健利保(超享版)重大疾病保险,225种病种,原位癌额外赔付30%基本保额,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重度额外赔付基本保额的100%。
一、产品规则
1.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60周岁
2.保险期间:终身
3.交费期间:趸交、3年交、5年交、10年交、20年交、30年交
4.等待期:90天
二、产品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110种重大疾病,最多给付3次,每次最高赔付100%基本保额,不分组;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10种少儿特定疾病,18周岁前,额外赔付1次100%基本保额;
● 特定罕见病关爱保险金
5种特定罕见病,额外赔付1次100%基本保额
● 体外膜肺氧合(ECMO)保险金
体外膜肺氧合(ECMO)保险金,额外赔付1次100%基本保额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在医院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需要使用人工肺并已接受体外膜肺氧合(ECMO)治疗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体外膜肺氧合(ECMO)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本合同约定的体外膜肺氧合(ECMO)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仅包括因心或肺功能重度衰竭,为挽救生命而实施的抢救措施。因实施心或肺手术需要使用体外膜肺氧合(ECMO)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将豁免以后的续期保险费。
▽ 已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生命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初次发生疾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③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中症疾病保险金(可选责任)
▽ 20种中症疾病,最多赔付3次,每次最高赔付50%的基本保额,无间隔期;
● 轻症疾病保险金(可选责任)
50种轻症疾病,最多赔付3次,每次最高赔付30%的基本保额,无间隔期;
● 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可选责任)
▽ 确诊为原位癌,额外赔付1次30%的基本保额
●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可选责任)
▽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且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我们将豁免以后的续期保险费。已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合同继续有效。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可选责任)
▽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我们将豁免以后的续期保险费。已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合同继续有效。
● 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可选责任)
▽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并于初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之日三年后,再次经专科医生确诊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的,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100%基本保额,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与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
②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的复发、转移或扩散;
③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仍持续存在。
可选责任三:
● 住院津贴关爱保险金(可选责任)
▽ 被保险人于年满40周岁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若被保险人因治疗该疾病且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0.1%额外给付住院津贴关爱保险金。
▽ 我们将于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照前一个保单年度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津贴关爱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的住院津贴关爱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以90 日为限。当本合同的住院津贴关爱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高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将于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本合同约定的高龄特定疾病后的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高龄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
本合同的高龄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高龄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期间内发生身故的,则我们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不再给付高龄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产品亮点
■ 健康关爱 多重创新
1.轻中重症,多重保障:
180种疾病保障:110种重疾+50种轻症(可选)+20种中症(可选)
2.基本责任,创新优化:
10种少儿特定疾病+5种罕见病+ECMO保险金
3.可选责任,关爱扩展:
中症+轻症+原位癌额外给付+中症疾病豁免+轻症疾病豁免
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给付
住院津贴关爱金+高龄特定疾病关爱金
■ 保障多样 搭配随需
1.八种方案 形式灵活:基本+可选
2.保障责任 按需搭配:满足不同层级客户需求
■ 高发疾病 呵护加倍(可选)
1.恶性肿瘤—重度 二次赔: 初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之日三年后,与初次无关的新发;
以及初次的复发、持续、转移、扩散、
2.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二次赔:五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初次确诊三年后再次确诊且生存
3.原位癌 二次赔: 无间隔期,再次确诊器官不同
四、投保案例
保险方案如下:
方案一 |
基本责任 |
方案二 |
基本责任+可选责任一 (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方案三 |
基本责任+可选责任二 (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方案四 |
基本责任+可选责任三 (住院津贴关爱保险金、高龄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 |
方案五 |
基本责任+可选责任一 (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可选责任二(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方案六 |
基本责任+可选责任一 (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可选责任三(住院津贴关爱保险金、高龄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 |
方案七 |
基本责任+可选责任二(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可选责任三(住院津贴关爱保险金、高龄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 |
方案八 |
基本责任+可选责任一 (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可选责任二(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可选责任三(住院津贴关爱保险金、高龄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 |
案例一
方案2 利先生今年30周岁,选择了《利安人寿健利保(超享版)重大疾病保险》,10万保额:
利先生可享受到以下保障:
方案5 利先生今年30周岁,选择了《利安人寿健利保(超享版)重大疾病保险》,10万保额:
利先生可享受到以下保障:
资深保险经纪人,国家理财规划师,钻石保险事务所创始人
全球寿险顶尖会员TOT
王源源:15801361097